#宇論滔滔 (2024/11/8)
視法律如無物絕對不能成風
持正革新依法施政方為正道
近年政府多項政策的實際執行,似乎與中央政府多次要求的「依法施政」漸行漸遠,也與民間社會的期望有明顯的落差。更令人擔心的是,筆者多次依法提醒及要求政府解釋有否依法施政的問題時,相關部門不單沒有充分反思問題及作出糾正,甚至砌詞狡辯,不單上級監督部門對此視而不見,獨立監測部門也監督乏力,這不但影響特區政府形象,也令不少知法守法的公務員萬般無奈,嚴重打擊士氣!
的士競投明顯違規官員卻稱唔好開聲埋聲搵廉署?
以去年底「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普通准照公開競投」(五百部的士招標)為例,筆者在立法會提醒政府招標程序有問題,尤其政府在確定開標接納名單,並進入開啟標書階段後,才取消部分已接納投標者的資格,做法明顯違法。筆者要求政府自行好好處理,若不處理筆者會依法將案件交廉署要求徹查。但官員竟以「同事好多工作好辛苦」、「唔好開聲埋聲搵廉署」作回應!筆者只好將獲得投訴及質疑交廉署,可惜至今未有任何回覆!
由於其中三間被撤銷資格的公司提起司法上訴,並獲行政法院撤銷不接納參與的士准照公開競投三間公司的決定,今年7月18日法院特別就此發出新聞稿公佈案情(初級法院判決一般不公開),文中明確指出「三宗案件的投標公司均是在開標程序中因其他投標者對它們已獲接納標書的決定提出聲明異議後才不被開標委員會接納的⋯⋯卷宗資料顯示,開標委員會在開啟註有『文件』字樣的封套並對其中的文件作出形式審查(包括檢查每版編號及總版數及每版簡簽)和對各投標者的資格作出審查之後,已經作出了接納涉案三間公司的決定。但在進入下一個階段,即開啟註有『標書』字樣的封套階段時,卻接納了其他投標公司提出的查閱標書請求以及他們就先前已獲接納標書的形式瑕疵提出的(本應在上一個階段提出的)聲明異議,從而作出不接納這兩份標書的新決議,這明顯違反招標的程序規則和第34/2023號行政法規第12條和第13條的規定。」
低級行政錯誤內部無糾正外部監督機制無效?
很明顯,法院判決已明確當局在開標程序上出現明顯的違法行為,這對所有熟識招標法律及程序的人士,都是難以理解的低級錯誤,為何出現了政府的內部監督機制都無法處理?甚至連筆者公開要求政府徹查事件,仍然得不到重視處理?為何當局犯了明顯低級錯誤後,仍然不惜耗費公帑再作上訴,將案件再拖一年半載?由於事件仍在最後上訴階段,結果留待法律判決及公眾定論。
視法律如無物又何止一單,近年交通事務局在停車場管理及電動車政策等,同樣明顯有違依法施政之嫌。公共停車場管理方面,早在2015年4月,廉署偵破交通事務局運輸管理處主管及下屬與管理公司相互勾結,利用職務之便長期操控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的判給,從中收受不法利益,涉案金額約澳門幣 6,700 萬元,非法獲利約澳門幣 1,900 萬元,相關人士及後亦被判罪成。
廉署2016批規避法律成犯罪溫床2024竟重施故技?
為此, 廉政公署2016年於《關於交通事務局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判給的調查報告》批評指出,「交通事務局在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的外判過程中,經常以『短期管理服務合同』取代法定的『經營合同』,將管理服務『斬件』,使判給金額低於澳門幣75萬元且合同執行期少於6個月,以規避須公開招標及簽署公證合同的法律規定。」廉署亦提及,按(當時)《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公開競投,把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服務以「經營合同」的模式判予私人實體,獲判管理公司應按「自負盈虧」的原則承擔營運停車場的所有成本,包括購置設備的費用,而停車場的泊車收入在扣除給予行政當局的「回報金」後歸管理公司所有。當時交通局亦承認有關問題,並檢討和修訂對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判給服務招標方案,以及就相關判給服務作長期公開招標。事實上,若公共停車場採用短期服務合同,純粹為服務託管形式,不但對設施更新、保養維修沒有直接責任,不利於公共停車場有效運作及提高服務質素,更會衍生很多問題,導致公共停車場管理不善。
故無論是根據法律規定,還是2016年廉署調查報告均明確指出,交通局應按照法律要求,依時為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及經營進行公開招標,但不說不知,原來之前多次打包判給的公共停車場「經營合同」已陸續到期,當局過去三年均未依法依時對公共停車場的管理進行正式的公開招標,而是不斷以書面諮詢招標的方式,將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及保養服務以短期合同判給,這一方面不利停車場的持續管理及服務質素的提升,更容易成為不公、甚至貪腐的溫床!
增程車豁免入口稅交局越權越法解釋不用問責?
另一個則是越權將增程車定義為電動車的問題,今年8月當局突然在交通諮詢委員會提出增程式電動車在本澳可豁免機動車輛稅,並將一些可以只入油而完全不用充電行駛的增程式電動車款加入交通局的「獲商標及型號認可核准的電動車輛(型號認可子清單)」。
根據當局的新聞稿,標題為:「交諮小組會討論增程式電動車豁免機動車輛稅相關規定」,當局更聲稱:「對符合國家對增程式電動車輛技術要求,或已存在於國家《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內的增程式電動車款,視為符合本澳『增程式電動車』要件,可豁免機動車輛稅。」由於標題及內文的誤導,業界及公眾均會誤以為增程式車輛可獲免稅!
然而,根據《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六條第二款,「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新機動車輛,其移轉同樣獲本規章訂定稅項之豁免。」增程車的能源模式是同時兼備純電優先、燃油優先及油電混合,並具備油箱,且可選擇只入油行駛,其行駛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免稅條件。
本人為此依法書面質詢當局,當局竟指本人明顯將「增程式電動車」與其他新能源車種混淆,當局砌詞回應,且沒有自行及時糾正,相關監察部門也無動於衷,實令社會對今屆政府官員的處事方式深表失望!
不撥亂反正新屆政府何談「持正革新」?
筆者必須指出,《基本法》及《立法法》均明確規定涉及政府稅收法律的更改需要以法律經立法會通過,政府不應、亦不能定義稅收標準及稅率等,若政府真要重新定義車輛入口稅豁免的標準,必須通過修法程序向立法會提出,而非自行定義、甚至釋法!
更重要是,上述車輛入口稅的豁免裁量權在財政局,為何交局會越俎代庖,越權定義「增程式電動車」可豁免機動車輛稅?更令人不解的是,有消息指出,財政局已拒絕增程車的免車輛入口稅的申請,到底交局與財局就增程車是否可豁免入口稅有否作正式討論?交局為何明顯違法及錯誤判斷?上級官員及監管部門到底是全不知情,還是視而不見?
無論如何,今屆政府僅剩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如果還能對上述問題作出及時糾正和問責,肯定是善終之舉!但候任特首作為司法界資深領導,又在其競選政綱中提出:強化官員問責,並提出「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若新一屆政府上任不立即對上述問題作認真處理,如何體現新一屆政府「持正革新」的施政理念?
宇論滔滔 □ 林宇滔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副會長